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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普通高中學分管理辦法(試行)

        高考資訊網更新時間:2010-06-30文章來源:四川省教育廳作者:未知

          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和語文等十五個學科課程標準(實驗)的通知》(教基〔2003〕6號)、《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普通高中課程設置方案(試行)> 的通知》(川教〔2010〕28號)精神,為規(guī)范普通高中學生學分認定和管理行為,確保學分認定的科學性、真實性和公正性,推進普通高中課程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要求

          普通高中通過學分描述學生的課程修習狀況。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的學分,三年中需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包括研究性學習活動15學分,社區(qū)服務2學分,社會實踐6學分)和至少28個選修學分(選修Ⅰ至少獲得22學分,選修Ⅱ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個學分方可畢業(yè)。學校鼓勵學生修習更多的選修模塊,獲得更多學分。

          二、學分認定的條件

          1.學科類課程學分認定條件

          (1)模塊修習學時達到規(guī)定要求。語文、外語、數(shù)學、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科目的每個模塊教學時間通常為36學時;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的每個模塊教學時間通常為18學時。

          (2)模塊考核合格。模塊修習完成后,學校應及時組織考核。模塊考核可采取筆試、口試、實驗操作、實踐活動、研究報告等形式。學校應將學生的修習過程情況納入模塊考核內容??己顺煽兎趾细?、不合格兩個等級??己顺煽儾缓细竦?,應進行補考。

          學生修習一個模塊,學時達到規(guī)定要求、模塊考核(含補考)合格,可獲得2學分(其中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每個模塊通常為1學分)。經學校同意,個別學生因特殊情況修習學時不足但模塊考核合格,也可獲得相應學分。

          2.綜合實踐活動學分認定條件

          (1)研究性學習活動

          學生認真參加研究性學習活動,三年內研究性學習活動時間達到規(guī)定學時要求,完成至少3個專題(項目)研究,總結性評價合格,可獲得15學分。

          (2)社區(qū)服務

          學生熱心參與社區(qū)服務,三年內參加社區(qū)服務的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總結性評價合格,可獲得2學分。

          (3)社會實踐

          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的時間必須達到1周,總結性評價合格,可獲得6學分。

          3.選修Ⅱ課程學分認定條件

          通常情況下,學生修習模塊或專題的時間達到18學時,考核、評價合格,可獲得1學分。

          三、學分認定的程序

          學分認定工作由學校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成立由校長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學科教師為成員的學分認定委員會。

          1.任課教師或指導教師根據學生修習和考核、評價情況,提出學分認定的初步意見,報學分認定委員會。

          2.學分認定委員會對初步意見進行審核,形成學分認定書面意見,并由學分認定委員會主任簽章。

          3.學校公布獲得學分的學生名單。對未能獲得學分的,學校要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本人的學分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應在接到學生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學生本人。

          4.學校對未獲得學分的學生,應及時指導學生通過補足學時、補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課程等辦法獲得學分。

          四、學分認定的管理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普通高中學校學分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對學分認定管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2.學校應高度重視學分認定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本校學分認定的實施細則,規(guī)范操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學分認定的真實性和嚴肅性。

          3.本省行政區(qū)內學校認定的學分具有同等效力,學校之間相互承認。

          4.由其他省(市、區(qū))轉入我省的,轉入學校應承認學生在轉出學校所獲得的學分。

          5.學生休學期滿復學后,其已獲得的學分和有關材料可繼續(xù)有效。

          6.學校應建立學分認定工作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并將學分認定結果及時記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冊》,并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本辦法從2010年9月1日入學的高中一年級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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