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中山市招生辦轉發(fā)《關于做好2009年廣東省“三僑生”報考普通高校有關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2009年我省“三僑生”證明書的辦理時間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3月1日,逾期不再辦理。
按照相關政策,對取得“三僑生”證明的考生,在高考總分基礎上加15分投檔,由各高校擇優(yōu)錄取。
■港澳同胞子女不屬“三僑生”
招生部門提醒,“三僑生”具體指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在規(guī)定的辦理時間向市外事僑務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均有資格辦理“三僑生”證明書。歸僑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屬“三僑生”范圍。
■認真審查把好核發(fā)證明關
招生部門要求,核發(fā)“三僑生”證明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相關部門應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對于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證明書的,將通報全省,問題嚴重的,將追查核發(fā)證明書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的責任。凡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三僑生”證明的,取消“三僑生”資格,已報名高考的,取消報考資格;已被高校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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