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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臺:勞動爭議案大幅增多 1-4月份受理121件

        高考資訊網更新時間:2008-05-23文章來源:水母網作者:于君

          ■芝罘區(qū)勞動仲裁委今年1—4月份受理121件,總數為去年全年案件數量的三分之二強

            ■幾乎全部是勞動者提出仲裁,勞動者討要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占到總案件數的70%以上

             記者 于君 通訊員 宋桂芹 姜明義

            水母網5月22日訊 新的《勞動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實施。昨天,記者從芝罘區(qū)勞動仲裁委獲悉,目前,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井噴”之勢,今年1—4月份,該仲裁委共受理121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成倍增長,短短4個月的時間,案件數量達到去年全年案件數量的三分之二還多。引人關注的是,在這些爭議的案件中,幾乎青一色是勞動者提出仲裁的,只有2起是用人單位提出來的。具體來說,又以勞動者討要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居多,占到總案件數的70%以上。

            為何近來有這么多勞動爭議案件?新的勞動法實施后,給勞動者的維權帶來了那些便捷?他們是如何利用新法為自己維權的?……記者針對這些問題,對近來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進行了分析。

            (一)忍氣吞聲換不來單位認可

            勞動報酬爭議案增多

            去年2月份,小趙考出報關員資格證后從大連回到煙臺,通過上網搜索用工信息,他憑著大學文憑和報關員資格證,順利在一家貨代公司找了份工作。用人單位開出的待遇條件是每月基本工資800元,3個月實習期后簽定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去年3月份,小趙來到該公司開始上班,為了能被單位認可,他積極努力地工作,3個月的實習期在不知不覺中過去了。去年7月份,單位同意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上有的地方內容已填上,有些關鍵地方如日期、工資金額等都是空白,單位拿著合同只讓他在合同上簽字。合同只有一份,簽完后單位就收走了。按說合同應該一式兩份,單位和職工各一份。小趙想提出來但又考慮到找份工作不容易,擔心單位會不高興,就忍了,事情就這樣過去了。

            合同是簽了,但單位承諾繳保險一事卻一直沒有兌現。小趙想,只要自己努力地工作,表現出色,單位不會虧待自己的。可事情并沒有他想的那么樂觀,單位一直拖著不繳保險,他三番五次地去找,單位負責人要么借口忙,要么說等與別人一起繳,就這樣一直拖到了年底。小趙感覺單位不講誠信,于今年2月份提出辭職,當時恰好趕上過年,單位負責人又借口過年忙,讓他等年后再辦理辭職手續(xù)。好不容易年過完了,小趙打電話問,單位負責人還是找借口拖延。小趙辭職后,單位扣壓了他的報關員資格證和工資,導致小趙辭職后再找相關的工作也遇到了困難,只能暫時找了份臨時工作。為此,他多次到單位協商均無果。無奈,最后他只好到勞動仲裁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日,他的案子是第一次開庭,這也是他第一次“打官司”,剛踏入社會2年的小趙在仲裁庭上顯得有些緊張,不知所措;用人單位在庭上與他的說法完全相反,稱實際上是小趙違約,單位也沒有扣壓他的報關員資格證等等。面對單位的說法,涉世未深的小趙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道如何應對……案情會如何進展,仲裁委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自泰安市的小敏,去年大學畢業(yè)后來到煙臺找到了一份營銷的工作,單位開出的待遇是每月800元,外加提成,每月8號發(fā)工資,實習期6個月,實習期滿后答應簽訂勞動合同并繳保險。小敏為了在單位“轉正”,她不怕吃苦,銷售業(yè)績每月都有新突破。她原以為自己做出了努力,單位也會兌現承諾,可沒想到自她正式上班后,只有第一個月按時領到了工資,其它時間大都拖欠,有時連續(xù)拖欠兩個月。想到工作機會來之不易,小敏沒有多想,一心干好工作。終于盼來“轉正”的時候了,按說以她的業(yè)績和潛力,單位會很順利地跟她簽合同,但沒想到,單位不但拖欠工資,也不肯簽合同、繳保險。起初她不敢問,怕問了單位不高興,就耐著性子等,可等來等去幾個月過去了,還是不見任何“動靜”,后來,她鼓起勇氣去找了單位負責人,結果單位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辦,追急了竟然說“你愛就干,不愛干就拉倒”。一怒之下小敏提出辭職,可單位扣壓前面拖欠的工資。無奈,去年底,小敏來到仲裁委,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并補繳保險。而今,通過仲裁,小敏已經拿到了拖欠的工資,單位也為她補繳了社會保險。

            仲裁人員感言: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是勞動者討要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此類糾紛占到總案件數的70%以上。拖欠工資和不繳保的企業(yè)多集中在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此部分單位占到了65%以上,居第一位,而涉及國營、集體企業(yè)等較少,涉及外資企業(yè)的案件呈上升趨勢。還有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報酬爭議的形式呈現多樣化,由過去簡單的克扣、拖欠工資爭議,擴大到最低工資爭議、加班工資爭議、提成款爭議、待崗人員生活費爭議等。此類糾紛中多以勞動者“勝訴”,單位“理虧”的居多。

            (二) 勇于維權工人取得雙倍工資

            用工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行了

            29歲的王某是芝罘區(qū)一家單位職工,去年9月中旬來上的班,但單位一直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今年1月1日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他知道新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簽,用人單位自第二月開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依據新法,他多次找到單位領導要求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但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后來干脆置之不理,還向他提出,如果非要堅持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就將他辭退。沒辦法,今年3月,已做好被辭退準備的他到勞動仲裁申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仲裁委經過審查,根據新法,支持了他的申訴要求。

            王某因為這次的維權行為,最終失去了這份工作,但他說:“這樣做值得,給用人單位一個教訓,員工并不是軟弱好欺的?!彼€希望其他求職人員,要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一味委曲求全,只有大家齊心協力,才能促使用人單位“正規(guī)”起來,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就業(yè)工作環(huán)境。

            家住市區(qū)的季先生也是一位敢于維權的職工。3年前他就職于一家公司,但公司一直也不與他簽合同,也不給繳保險,那時候,法律上也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guī)定,所以,單位不簽合同他也沒有辦法。從今年1月份,得知新法實施,季先生就向單位提出簽合同,但單位不僅不簽,還聲稱“上哪兒告也沒有用”。季先生偏不信邪,今年5月份,他把單位告到了仲裁委,要求支付4個月的雙倍工資,原本4個月的工資是3900元,這樣以來單位就要支付7800元。近日,季先生如愿以償地拿到了雙倍工資。

            仲裁人員感言: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新《勞動合同法》盡管實施時間不長,但許多人都了解了這部新法,并運用積極運用這一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這一“信號”無疑也在提醒用人單位,一定要依法用工,按規(guī)定與職工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不然,職工“一告一個準兒”。另外,新法的實施還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就是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滿滿1年,職工還有權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

            (三)沒有合同一樣可認定工傷

            職工要注意不要貽誤維權時機

            50歲的農民工王敏(女,化名),是芝罘區(qū)一家企業(yè)職工。去年8月,她在工作中不慎被機器軋斷了胳膊,住院治療了幾個月,期間單位一直沒有給她相應的工傷賠償,她去單位要說法,單位答復說她不是正式職工,沒有工傷待遇。可她在單位工作了許多年,一直是單位的員工,怎么能說不是呢?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去年12月,她來到芝罘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yè)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仲裁委就要對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首先進行確認。還好,通過開庭調查,王敏拿出了相關證據,證實了她與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仲裁委了解到王女士家庭困難,便對她這起案件啟動了便民仲裁程序,當日立案、當日審理,在確認勞動關系后,當日進行調解,經過仲裁員耐心細致地調解工作,雙方終于達成協議,企業(yè)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10萬多元。

            家住大海陽的李女士則是為丈夫病故后的撫恤金、喪葬費、報銷醫(yī)療費等來到仲裁委的。李女士的丈夫生前是在市區(qū)一家物業(yè)公司工作,單位一直沒與他的丈夫簽訂勞動合同。她說,去年10月,她丈夫因身體不好,單位讓他在家病休,期間,他從沒提出過辭職。后因治療無效,她丈夫于去年11月病故。病故后,單位說他是自動離職,拒絕支付撫恤金、喪葬費、報銷醫(yī)療費等。此糾紛經仲裁委審查,針對單位提出的是職工自動離職這一說法,限單位在一定時間內舉證,但單位最終相關證據,同時介于單位沒有按有關規(guī)定給職工做出離職處理決定,也沒有為職工辦理自由離職有關手續(xù),因此,不支持單位的說法,裁決單位支付職工家屬的相關請求。

            仲裁人員感言:職工出現工傷,應當享受工傷和撫恤金待遇。實踐中有好多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就否認受傷的勞動者是自己單位的職工,因此,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至關重要。新法實施以前,許多單位用工不規(guī)范,企業(yè)與職工習慣于不簽勞動合同,這就導致職工出現工傷后,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者作出工傷認定,從而導致勞動者到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一直是熱點之一。在現實中,許多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但還是對單位不簽合同忍氣吞聲,盡管事后可以通過監(jiān)察、仲裁渠道得到維護,但無形中增加了維權成本。另外,在好多勞動者或是為了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或是想自己尋求其他途徑解決等,錯過了仲裁時效,貽誤了維權的最佳時機。

            新聞鏈接:

             部分案件“一裁終局”

            以前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后,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后,規(guī)定了部分案件“一裁就終局”,不必再走完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說,屬于“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裁決作出之后,只有勞動者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只能就程序違法問題申請上一級法院撤銷裁決。

            “一裁終局”的案件適應下列勞動爭議: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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