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考院〔 2008 〕 124 號
關于 2008 年香港、澳門特區(qū)高等學校在廣西招收自費生的通知
各市、縣教育局,招生辦(考試院):
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特區(qū)高等學校在內地 25 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收自費生的通知》(教學廳〔 2007 〕 2 號)精神, 2008 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18 所高等學校繼續(xù)在廣西招收自費生?,F(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高等學校招收本科自費生辦法
(一)招生院校
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
(二)招生對象及報考辦法
1 .報名參加 2008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廣西籍考生均可報考。
2. 報考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以下簡稱香港 10 所單招院校)的考生還須直接向學校報名??忌傻卿泴W校網站了解有關報考信息。
報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的考生按內地普通高等學校報考方式,統(tǒng)一填報志愿。
(三)錄取辦法
錄取工作由香港 12 所招生學校負責。其中,香港 10 所單招院校根據(jù)考生高考成績和本校對考生的面試成績錄取新生,于 7 月 7 日前結束錄取工作,并將錄取名單報我院。凡被香港 10 所單招院校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高校統(tǒng)一錄取。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安排在內地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提前批次錄取,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高等學校(機構)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及研究生辦法
(一)招生院校
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的學校為: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游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招收研究生的學校為: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
(二)招生對象
1. 澳門 5 所高等學校自費本科、預科生的招生對象為戶籍在廣西并參加 2008 年全國普通高校統(tǒng)一考試的考生。
2. 報考澳門 3 所高等學校研究生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在我區(qū)普通高等學校就讀且入學前戶籍也在教育部同意港、澳高校招生的 25 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應屆本科畢業(yè)生。
( 2 )戶籍在廣西的本科往屆畢業(yè)生可報考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專業(yè),若報考其它專業(yè),必須參加內地全國研究生統(tǒng)一入學考試且初試成績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分數(shù)線。
(三)報名辦法
凡報考澳門 5 所高等學校本科和預科的考生,直接登錄澳門 5 所招生院校網站報名?!?2008-2009 年內地學生報名表》(本科及預科)可從“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 www.chsi.com.cn )自行下載。
凡報考澳門 3 所高等學校研究生的考生,可從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自行下載報名申請表,并按招生院校的要求將有關材料徑寄有關招生院校。
(四)錄取辦法
1. 本科、預科錄取:根據(jù)考生的志愿,由招生學校依據(jù)考生的高考成績及本校的相關要求進行錄取。
2. 研究生錄?。河烧猩鷮W校直接受理,決定是否面試和錄取。如須面試,由招生院校負責提供面試場地,并將面試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提前通知考生。
三、赴香港、澳門學校的證件辦理
凡被香港、澳門的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憑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赴香港讀書的新生還需出具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fā)的進入許可文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因私赴香港或澳門的手續(xù)。
學生在香港、澳門期間,其內地戶口不予注銷。
四、學生管理
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就讀期間,應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學習期間的政治思想教育及遇到突發(fā)事件,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lián)絡辦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lián)絡辦公室分別負責管理和協(xié)助處理。
五、學歷、學位
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學業(yè)期滿,獲得高等學校頒發(fā)的的學歷、學位證書,內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
六、畢業(yè)生就業(yè)
在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學習的內地學生畢業(yè)后,自主擇業(yè),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香港、澳門高等學校的具體情況考生可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 : www.chsi.com.cn )及以 上學校的網站進行查詢。
為了幫助我區(qū)考生了解上述學校的基本情況,請各市、縣招生部門和有關高校協(xié)助做好香港、澳門高校在我區(qū)招生的宣傳、組織和咨詢工作。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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