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教育局、浦東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后方基地教育處、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規(guī)、教育部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和《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現(xiàn)將2008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
(一)具有上海市戶籍的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報考者;
(二)具有上海市戶籍的非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
二、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
(一)持有效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子女,子女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且報名時該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
(二)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三)本市寄宿制高中計劃內招收的外省市戶籍生源應屆和2007屆畢業(yè)生(符合條件的寄宿制高中學校名單詳見附件1);
(四)本市中等職業(yè)學校(中專、中職、技校,以下簡稱“三?!保┯媱潈日惺盏耐馐∈袘艏磻獙卯厴I(yè)生(符合條件的本市“三?!泵麊卧斠姼郊?);
(五)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且考生是在滬借讀的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六)考生父母雙方長期在滬工作,父母工作單位經(jīng)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為政策照顧范圍,且考生是在滬借讀的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七)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現(xiàn)屬或原屬上海市戶籍,且考生是在滬借讀的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八)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從上海派入無錫華東療養(yǎng)院工作的職工,且考生屬華東療養(yǎng)院無錫市集體戶口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九)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jīng)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等部門認定的市外在滬工作人員,且考生是在滬借讀的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十)梅山、大屯、魯?shù)V等上海三線單位職工子女且符合報考條件的;
(十一)在滬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機關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十二)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人員,且考生為外省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十三)其他有特殊情況考生。
2008年本市戶籍和外省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覽表附后(見附件3)。
三、下列人員不屬報考對象
(一)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二)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三)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戶口處理規(guī)定
根據(jù)市公安局《關于妥善處理被本市普通高校錄取的在滬借考的外地生源學生的戶口遷移問題的通知》(滬公治通〔2007〕85號),2008年,除本市寄宿制高中錄取的不遷戶口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以外,在滬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錄取后不再辦理戶口遷移,學業(yè)結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戶口處理規(guī)定處理。
五、實施辦法的制定
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制訂《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實施辦法》、《2008年上海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實施辦法》和《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yè)招生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戶籍、學籍雙認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認真做好在本區(qū)(縣)確認的個別報名考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考生所在學校認真做好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
希望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通力協(xié)作,共同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統(tǒng)一招生考試的報名工作。
附件:
1. 2008年有外省市戶籍生源高中畢業(yè)生(可參加本市高考)的本市寄宿制高中學校名單
2. 2008年有外省市戶籍生源畢業(yè)生(可參加本市高考)的本市中等職業(yè)學校名單
3. 2008年本市戶籍和外省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覽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8年有外省市戶籍生源高中畢業(yè)生(可參加本市高考)的
本市寄宿制高中學校名單
序號 |
學校名稱 |
序號 |
學校名稱 |
1 |
大同中學 |
21 |
行知中學 |
2 |
格致中學 |
22 |
上大附中 |
3 |
大境中學 |
23 |
嘉定一中 |
4 |
向明中學 |
24 |
建平中學 |
5 |
位育中學 |
25 |
進才中學 |
6 |
南洋模范中學 |
26 |
金山中學 |
7 |
市三女中 |
27 |
松江二中 |
8 |
延安中學 |
28 |
青浦高級中學 |
9 |
育才中學 |
29 |
青浦朱家角中學 |
10 |
市西中學 |
30 |
南匯中學 |
11 |
曹楊二中 |
31 |
奉賢中學 |
12 |
曹楊中學 |
32 |
崇明中學 |
13 |
晉元高級中學 |
33 |
復旦附中 |
14 |
新中高級中學 |
34 |
交大附中 |
15 |
市北中學 |
35 |
華師大二附中 |
16 |
復興高級中學 |
36 |
上海中學 |
17 |
華師大一附中 |
37 |
上師大附中 |
18 |
控江中學 |
38 |
上外附中 |
19 |
楊浦高級中學 |
39 |
上海梅山中學 |
20 |
七寶中學 |
|
|
附件2
2008年有外省市戶籍生源畢業(yè)生(可參加本市高考)的
本市中等職業(yè)學校名單
序號 |
學校名稱 |
序號 |
學校名稱 |
1 |
民航上海中等專業(yè)學校 |
21 |
上海鴻文國際職業(yè)高級中學 |
2 |
上海港灣學校 |
22 |
上海市楊浦職業(yè)技術學校 |
3 |
上海市工商外國語學校 |
23 |
上海市東輝職業(yè)技術學校 |
4 |
上海市工商信息學校 |
24 |
上海市第二輕工業(yè)學校 |
5 |
上海市大眾工業(yè)學校 |
25 |
上海海運學校 |
6 |
上海交大醫(yī)學院附屬衛(wèi)生學校 |
26 |
上海奉賢中等專業(yè)學校 |
7 |
上海市醫(yī)藥學校 |
27 |
上海市貿易學校 |
8 |
上海市經(jīng)濟管理學校 |
28 |
上海電力工業(yè)學校 |
9 |
上海科技管理學校 |
29 |
上海工業(yè)技術學校 |
10 |
上海市公用事業(yè)學校 |
30 |
上海市工藝美術學校 |
11 |
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 |
31 |
上海市材料工程學校 |
12 |
上海石化工業(yè)學校 |
32 |
上海市振華外經(jīng)職業(yè)技術學校 |
13 |
上海市建筑工程學校 |
33 |
上海電子工業(yè)學校 |
14 |
上海市商業(yè)會計學校 |
34 |
上海市現(xiàn)代職業(yè)技術學校 |
15 |
上海市商業(yè)學校 |
35 |
中華職業(yè)學校 |
16 |
上海應用科技學校 |
36 |
上海市徐匯職業(yè)高級中學 |
17 |
上海信息技術學校 |
37 |
上海市董恒甫職業(yè)技術學校 |
18 |
上海市群益職業(yè)技術學校 |
38 |
上海市城市科技學校 |
19 |
上海市南湖職業(yè)學校 |
39 |
上海市豎河職業(yè)技術學校 |
20 |
上海市曹楊職業(yè)技術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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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本市戶籍和外省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覽表
對 象 |
高 考 資 格 |
有 關 證 明 |
備 注 | |||
本市戶籍考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
男性兵役證 (三校生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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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屆生 |
往屆生由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工作單位證明 |
| ||||
非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男性兵役證 |
本人申請,借讀中學證明,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證明 |
| |
往屆生 |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證明,工作單位證明 |
| ||||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駐外使領館出具回國證明;加蓋使領館印章國外學校證明(譯文版);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 |
| ||
往屆生 | ||||||
外省市戶籍考生 |
持有人才類《上海居住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內)人員子女 |
應屆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上海市居住證,借讀學校證明,并須提供上海市居住證管理系統(tǒng)(國內)信息查詢單 |
| |
往屆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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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考生 |
應屆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本市藍印戶口,借讀中學或入戶所在街道證明 |
| ||
往屆生 |
| |||||
本市寄宿制高中計劃內招收的外省市戶籍生源的高中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本市寄宿制高中(符合條件的學校名單見附件1)畢業(yè) |
上海市教委基教處提供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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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屆 | ||||||
本市中等職業(yè)學校計劃內招收的外省市戶籍生源的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本市符合條件的中職校(學校名單見附件2)畢業(yè) |
上海市教委職成教處提供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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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考生是在滬借讀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從高一起(含高一)開始在滬借讀,有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畢業(yè)生 |
本人申請,借讀學校證明,父母一方原屬本市戶口的戶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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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長期在滬工作,工作單位經(jīng)市政府批準為照顧范圍,考生是在滬借讀的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父母單位和借讀學校證明 |
寶鋼冶建單位職工子女、中國船舶總公司第七研究院七0一所六室職工子女,鐵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揮部職工子女,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第六建設公司上海分公司職工子女,核工業(yè)部第五設計院職工子女 | ||
父母雙方或一方現(xiàn)屬或原屬上海市戶籍,考生是在滬借讀的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父母單位證明,借讀學校證明以及父母一方原屬本市戶口的戶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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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從上海派入華東療養(yǎng)院工作的職工,并屬華東療養(yǎng)院無錫市集體戶口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本人申請,華東療養(yǎng)院證明,市衛(wèi)生局人事處簽署意見 |
在黃浦區(qū)高招辦辦理報考 | ||
往屆生 |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jīng)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等部門認定的市外在滬工作人員,考生是在滬借讀的應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在滬借讀,有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畢業(yè)生 |
父母所在市外在滬企業(yè)人事部門的證明,借讀學校證明,并經(jīng)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審核。 |
具體單位見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提供的名單 | ||
梅山、大屯、魯?shù)V等單位職工子女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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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屆生 | ||||||
在滬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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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屆生 | ||||||
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在站人員,其子女為外省市生源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市人事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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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屆生 | ||||||
其他特殊情況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相關證明 |
經(jīng)區(qū)、縣教育部門核準,市教委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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