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口發(fā)〔2007〕6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口計生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教育局、公安局:
隨著我國社會管理制度的改革與發(fā)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學生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成為高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內(nèi)容。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guī)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各高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妥善解決在校學生實行計劃生育的有關問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做好在校學生的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切實把高校在校學生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范圍。人口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指導各高校針對在校學生的特點和需求,舉辦專題講座、開設公共選修課程,大力開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指導,普及避孕節(jié)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識;教育在校學生集中精力完成學業(yè),慎重考慮結婚、生育問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應適應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變化,按照有利于組織協(xié)調(diào)、提高效率的原則,設立具有獨立職能的計劃生育辦公室,在負責教職員工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同時,負責在校學生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按教職員工、流動人口和學生人數(shù)的一定比例,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高校的學生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計劃生育辦公室做好在校學生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
二、切實加強已婚學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務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學生婚姻狀況登記備案制度,及時掌握在校學生結婚情況。已婚學生應自覺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及高校學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已婚學生《生育服務證》的辦理,夫妻均為在校學生、且戶口都是高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高校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體戶口(即家庭戶口或者其他單位集體戶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夫妻均為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辦理《生育服務證》及生育子女的情況應當納入該學生的人事檔案。
為保障母嬰健康,保持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建議已婚女學生生育期間辦理休學手續(xù)。對于已婚學生合法的生育,學校不得以其生育為由予以退學。
已婚學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免費基本項目的,其費用由高校統(tǒng)籌解決。已婚女學生妊娠檢查、分娩等費用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原則上,生育的學生畢業(yè)后在工作單位或社區(q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規(guī)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高校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照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所在高校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是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三、妥善解決已婚學生子女的戶口問題
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要與轄區(qū)內(nèi)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學生在校期間所生育子女的戶口管理工作。
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yè)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后,再辦理該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手續(xù)。
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屬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高校集體戶口的,或者雙方戶口均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其非高校集體戶口的父親或者母親落戶。
各地人口計生、教育、公安行政部門以及各高校可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意見,制定適用于本地、本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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