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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參加普通高考有關事項的通知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13-11-24文章來源:山西招生考試網(wǎng)作者:未知

          各市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辦公室):

          根據(jù)《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教基〔2012〕43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14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外省戶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從2014年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境內父母經常居住地連續(xù)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具有正式學籍者,提供家長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和高中段學籍證明,并符合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即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享有與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錄取待遇。

          二、申報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參加普通高考的隨遷子女,可在學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申請報考,報考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1.隨遷子女在山西參加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考生網(wǎng)上下載)。

          2.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

          3.隨遷子女在山西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山西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高中畢業(yè)會考)成績證明、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jiān)護人)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jiān)護人)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

          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門制發(fā)的《山西省流動人口居住證》或《暫住證》(持證不足三年的還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在我省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明)、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fā)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等任何一項。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jiān)護人)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

          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隨遷子女在山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須提供原件,其余均交驗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統(tǒng)一用

          A4紙復印(留存)。

          三、資格審查

          根據(jù)《山西省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晉教基〔2012〕43號)文件精神,有關縣(市、區(qū))教育、公安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聯(lián)合審核考生資格工作機制,健全考生資格的多級公示制度,嚴防高考移民和資格造假。

          (一)考生要如實填寫《隨遷子女在山西參加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二)市、縣教育部門要協(xié)調市、縣公安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確??忌鷳艏W籍及考生家長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等信息真實可信。

          (三)加強公示制度。對考生資格的審查結果,嚴格執(zhí)行將考生信息在班級、學校和所在地考試機構進行公示的三級公示制度,堅決防止假借隨遷子女名義空掛學籍、“高考移民”以及其它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發(fā)生。對弄虛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確保政策執(zhí)行公平、公正、公開。

          四、責任追究

          (一)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1.偽造或者變造學籍、戶籍、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2.在不同省(區(qū))重復報名或者通過辦理非正常學籍、戶籍遷移手續(xù)取得報名資格的。

          3.未經招生考試機構審查或者未如實填報《隨遷子女在山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的。

          4.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為考生及考生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相關材料,使其取得報名考試資格的。

          2.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3.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成績、考試數(shù)據(jù)、信息等。

          4.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5.組織、參與“高考移民”活動的。

          6.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招生考試機構要統(tǒng)籌做好隨遷子女考生報名、考試實施等組織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登記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yè)情況和社保信息。

          2.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規(guī)范、公開透明地執(zhí)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保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使這項惠民政策真正惠及符合條件的學生。

          3.加強政策宣傳。認真做好社會輿論引導工作,充分發(fā)揮各類媒體的積極導向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標簽:山西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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